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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声明

文章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4-29    |    【放大】 【缩小】  |  【打印】 【关闭

近期发现一些机构和个人,存在冒充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中国科学院哈尔滨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组成部门或工作人员进行对外宣传,并在某些食品、设备上印有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中国科学院哈尔滨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等标识的现象。

在此郑重声明,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不从事任何具体产品,包括医疗用品、药品和保健品的生产和经营;按照中国科学院对院级非法人单元、所级分支机构清理工作要求,原中国科学院长春技术转移中心(或中科院长春中心)”“中国科学院哈尔滨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或中科院哈尔滨育成中心)”“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大庆产业育成中心(或中科院大庆育成中心)”“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牡丹江产业技术创新与育成中心(或中科院牡丹江育成中心)等机构均已撤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或者授权,在其商品或者服务宣传上使用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或中科院长春分院)等名称或者标识的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不得用已撤销的上述机构相关名称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冠名等活动。我单位将保留对相关侵权行为人依法追究全部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全部由侵权行为人承担。

特此声明。

举报联系电话:0431-85393006

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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