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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治理腐败问题的思考
2005-06-11 【
    
    邓小平同志强调“要整好我们的党,实现我们的战略目标,不惩治腐败,特别是党的高层的腐败现象,确实有失败的危险。”江泽民同志也指出“腐败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我们加强党风建设必须深入持久、更有成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
    
    一、腐败产生的历史根源
    
    腐败到底是怎么产生的,它的历史根源在哪里,当前的表现的特点又是什么样呢?
    
    可以说,腐败涉及两个因素,一个是权力,一个是私利。腐败行为的核心是以权谋私、权力变质。腐败的产生和存在具有历史的和现实的、经济的和政治的、主观的和客观的多方面的复杂原因。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腐败问题,既是历史的惯性运动,也是现实社会诸多复杂的社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产生腐败的根源尚未完全铲除,二是消除腐败的条件尚未完全具备。
    
    腐败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只有私有制被消灭,阶级、国家消亡,才能真正铲除腐败得以产生和繁衍的根源和土壤。但是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人类还没有做到这一点。
    
    我们从社会政治的角度考察腐败,可以看到它是阶级社会的伴生物,而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研究腐败,它则是社会生产力有了一定发展而又发展不足的产物。因此,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人类才有条件彻底消除腐败。
    
    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为什么会产生腐败呢?对于这个问题,江泽民同志在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讲话中,在分析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时,有的放矢地做了精辟分析,他指出:“这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生产力发展水平、科技文化水平还不高,法制等各方面的具体制度还不完善,再加上我国历史上几千年封建社会的腐朽思想仍然存在,对外开放也容易使国外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而西方敌对势力又一直加紧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的政治战略,千方百计拉拢我们内部的一些意志薄弱的干部。
    
    在我国现阶段,腐败具有易发性、迷惑性、聚集性、多变性等特点。
    
    易发性——由于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许多社会行为尚未经过法制形式加以严密规范,因此腐败具有易发性。正如江泽民同志在1989年就曾说过的那样:“在商品经济开始趋于活跃而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企业行为尚未通过法制形式严密规范的时候,权力和金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最容易滋长蔓延。”同时,“腐朽的东西往往千方百计地依附于新事物而滋长蔓延”。
    
    迷惑性——在改革时期,腐败活动往往借改革之名,行腐败之实,滋长蔓延,具有很大的迷惑性。
    
    聚集性——腐败活动往往选择经济领域里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环节作为其钻营舞弊的场所,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聚集效应,所以具有聚集性。
    
    多变性——腐败滋生蔓延的领域及表现形式,往往随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转换和变化,因此具有多变性。
    
    腐败行为从古到今都有,最出名的清乾隆年间的和绅,是大贪官,到现今的成克杰、胡长清等,这是一种社会现象。对于腐败,无论是政治家,还是经济学家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就是经济发展不足,法制制度不完善的产物,与社会制度没有任何关系,封建社会有、资本主义社会有、我们社会主义社会也有。
    
    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反腐败斗争,实质上是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消除腐败是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
    
    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也同时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也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同志们心里都是十分清楚的,所以只摘录几位领导人的重要讲话片断,与同志们共同学习,其他的不再表述。
    
    三、我国反腐败斗争情况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各级党委既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其长期性,坚定信心,扎实工作,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把反腐败斗争深入下去。近年来,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整体上看,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有数字统计,1994年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经济领域的案件一直占立案总数的42%以上,仅2000年就查处百万元以上的经济大案1,652件,其中千万元以上特大经济案件211件,亿元以上案件33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如果算上那些没有立案的,或者没有暴露的,这个外逃贪官人数及其外逃金额,少说还要翻上几番,甚至十几番。另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做的一项专题调查,估计1997年至1999年间累计资本外逃530余亿美元,平均每年177亿美元。有关经济学家分析认为,2000年中国资本外逃总额已达480亿美元,超过了当年外商对华投资的407亿美元,超出比例高达17.9%。在外逃资本中,占相当比例的就是那些携款外逃的贪官。从近几年查办案件的实践分析,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问题相当突出,并呈上升趋势,案子越办越大,涉案人员的身份越来越高。这里还有一个统计数字,从全国的情况看,1992年10月至2002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县处级干部有4.9万多人,地厅级以上干部有4100多人。其中,不少人已构成犯罪,且大部分属职务犯罪。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从1998年至2002年的5年中,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就有1万多人。因职务犯罪被判刑的高级领导有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陈希同,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原河北省常务副省长丛福奎,原中央候补委员、宁波市委书记许运鸿等。这些名字大家都非常熟悉。
    
    腐败不仅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给国家、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无法准确统计,但据一位法律界人士量化了数百名贪官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分析表明,挽回的经济损失与已造成的损失比例约为1:8.2,据说这还是保守计算的。
    
    这里还有一组数字来说明腐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1992年10月到200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59万多件,查处经济领域案件为69万多件,挽回经济损失470多亿元。按上述比例(1:8.2),腐败为国家造成的损失达3800多亿元,而1997年至2002年8月,近5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大案7万余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1万余人,其中司局级干部700多人,省部级干部21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77亿元,如果按上面比例(1:8.2)计算,腐败为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有2200多亿元。
    
    事实说明,腐败削弱战斗力,瓦解凝聚力,破坏生产力,我们对腐败分子进行剖析发现,腐败分子之所以堕入违法违纪的泥潭,其根本原因是丧失党性,私欲恶性膨胀,目无党纪,为所欲为,最终落得个身败名裂的可悲下场。我们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从中汲取教训,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坚决贯彻中央的各种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历惩处各种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严历惩处腐败分子。
    
    四、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思考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党的十六大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惩治腐败的重要性,这是我们党全面总结古今中外执政治国历史经验和半个世纪执政实践而得出的科学认识。不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我们就无法举起“三个代表”这面旗帜,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预防和治理,我们也难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腐败现象不能铲除和惩治,我们就会失去最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因此,我们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动摇地把反腐败斗争推进下去。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工作,工作力度不断加大,一大批腐败分子受到严惩,反腐败斗争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之势尚未真正遏制:大案数量不断增加;高职位犯罪比例上升;腐败形式花样翻新;由个体犯罪向组织腐败蔓延的趋势明显。面对严峻的形势,怎样贯彻十六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怎样落实健全法制、创新体制、有效监督的工作目标,真正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这是我们应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1、健全法制,加快腐败犯罪预防立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有效途径。我国反腐败斗争长期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行之有效的。但其不足之处只是一种方针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方法上,没有转化成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预防腐败犯罪工作主要靠政策、觉悟和积极性来开展,缺乏法律保障,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衡量标准,因而也很难形成长效的预防监督机制。
    
    腐败犯罪多是职务犯罪,多是在职务活动中进行的,这些“职务”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该是预防的主体,而恰恰就是这些预防主体在预防上却没有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也因为法律的不配套造成法律监督范围过于狭窄,无法实现全面法律监督,无法采取强有力措施来预防职务犯罪。现在人们的廉洁从政、反腐拒贪,一方面是组织教育、制度约束、群众监督,另一方面是自律精神,个人修为,而后者是决定性的。自律这根弦一松,必贪无疑,而做为他所服务的单位因其腐败而受到什么法律追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几乎没有。纵观现行的法律体系,惩罚性、管理性法规多,预防性,对腐败堕落、贪污贿赂进行监督的少,因而也造成了这样一种现象:在执法上,惩罚工作硬,预防工作软;在守法上,对犯罪重视、对违法不在乎;在法律监督上,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只有加快腐败犯罪预防立法才能有效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规范各项权力的行使,才能明确预防主体的任务和法律责任,预防监督主体的任务和权限,才能实现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2、创新体制,推进纪检机关的体制改革,是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多年来,纪检体制随着任务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进行改革。一方面是领导体制的改革:纪委由同级党委领导逐渐过渡到由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再过渡到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垂直领导。后一种是属于对“条条”方面纪检组织的领导体制改革。另一方面是提升纪委书记的规格:纪委书记由不进同级党委班子到任同级党委常委,再到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这两方面的改革对于加强党内监督、有效的预防和治理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腐败的严峻形势以及反腐败的繁重任务,深化纪检机关的改革势在必行。
    
    深化纪检机关的改革,首先要深刻理解、科学分解党内权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参照国家领导体制的模式,党的权力机关应该是党的代表大会及由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而各级常委应是党的执行机关,纪委就是党内监督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权力机关同时向相应的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党内权力在这样一种框架下,能做到科学分解、合理配置。这符合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也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工作目标的落实。
    
    深化纪检机关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强化“条条”方面纪检组织的建设,进一步延伸派驻和巡视的层次,逐步实现对“块块”纪检组织的统一管理和直接领导。多年来,我国的金融系统一直实行垂直管理,较少受外界干扰,财政系统向各地派驻监管机构也很好地行使监管职能。近年中央向各大型国有企业派驻巡视员,对企业的运行质量起了很好的监督作用。这些例证实质是告诉我们,体制创新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同体监督问题,就是如何避免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同处一个利益共同体,这也是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至于对纪检组织的“统一领导”和“直接管理”到什么层次,则应该积极探索,试点先行,与时俱进。
    
    预防和治理腐败除了要完善立法,改革体制之外,还要不断根据新的情况变化制定出新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要体现时代特征,要能使约束主体始终感到强有力的邮乖し乐魈逵泻鼙憬莸牟僮餍浴?
    
    3、设立廉政公积金。受住房公积金的启发,可否在一定层次的国家公职人员范围内设立廉政公积金,预防其贪污犯罪,保证其廉洁从政。从我国现状分析,假定一个人25岁时参加工作,到60岁退休,其工作年限是35年,在上述工作年限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廉政公积金按10%计算,国家再按相关政策1:1进行匹配,其退休时将拥有本金16.8万元,如果计算利息可能会达到20万元。这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再加上他的退休金,足以保证他晚年无忧无虑、体面的生活。而一旦他在服务年限出现贪污受贿的不良记录,廉政公积金就会分文无着,收归国库,这样做无疑提高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成本,从整体上遏制腐败之风。
    
    4、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我们现在执行的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的收入申报制度已实行多年,随着时间的推移这项制度已意义不大,应该以财产申报制度来取代。首先,收入申报制度约束的范围是一部分人,而廉政则是对每一个公职人员的要求。其次,收入申报制度与在一些单位实行的三元工资(档案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中绩效工资不宜公开的原则相悖,每到填报收入时对如何填写这部分收入都会陷入一种尴尬,况且,申报范围的任何一项收入都是有案可查的。而财产的概念要比收入广泛得多。按我国现行的法律,财产申报制度在记录公职人员拥有财产的同时有效保护合法财产。具体申报范围、申报种类的确定也可以构成对公职人员的强制性约束,成为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同时,在国际上也有很好的操作方式可供借鉴,从现实和长远看,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对预防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
    
    预防和治理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党的建设、政权建设的方方面面。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突出强调,反腐倡廉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做到三个“既要又要”。就是既要从严治标,惩治腐败,又要着力治本,预防腐败;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又要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既要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我们要坚决落实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法制”的方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我们就能成功地预防和遏制腐败,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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